《婚姻法》第二條確立了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的自由,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婚姻一方當事人受第三者脅迫,要求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起訴第三者,因為第三者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同時,法院在查明真相后,也會制止第三者的脅迫,對于受脅迫一方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夠刑法處罰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罰款、警告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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