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非經法定程序,即不經過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或者是人民法院的離婚生效判決,當事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不能強制解除,也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自動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的解除只有兩種原因:一是配偶死亡,一是離婚。配偶變性并不導致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一方變性后婚姻關系如何解除,《婚姻法》及相關法規對該問題沒有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但民政部《關于婚姻當事人一方變性后如何解除婚姻關系問題的答復》中指出:婚姻當事人一方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變性并辦理了異性合法身份證后,原結婚登記合法有效,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如果雙方對財產問題沒有爭議,登記機關可以參照協議離婚處理,離婚的效力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算起;雙方因財產分割起訴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一并解決財產問題。
民政部《關于婚姻當事人一方變性后如何解除婚姻關系問題的答復》是民政部對解決變性者離婚這一具體問題提出的指導性意見,雖然從效力上講它不是法院審判的法律依據,但這種規范性文件是由國家最高的民政部門下達的,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行性。由此可見,丈夫變性后依然要辦理離婚。無論是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受理后會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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