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訴訟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應分兩個方面看:
(1)對于已經生效的準予離婚的判決,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2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
離婚案件遺漏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費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行起訴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的審理涉及是否準予離婚、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應一并予以解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2條關于“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調解遺漏處理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而不應該按申請再審的程序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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