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會判決我們離婚?這是訴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最為關注的問題。這里就會涉及到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就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條第二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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