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益;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如股票證券收益)。
二、哪些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婚前存款,婚前購買的車輛等。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有關賠償費用;如遇到交通事故獲得傷殘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明確寫明只給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夫妻財產的約定)。
以上講的只是法律上原則性的規定,夫妻雙方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對共同財產及債務進行相應的約定。但其中也有些限制條件。
如夫妻雙方約定債務由一人償還,除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否則該債務對第三人來講仍是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要求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離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可登記離婚;
2、一方要求離婚準予離婚的條件: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蹤)。
四、離婚的限制
1、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人民法院認為男方確有理由的除外(如非男方原因導致懷孕等)。
五、離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歸于消滅,但撫養子女的義務不變;
2、探視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3、探視的中止: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4、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另一方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義務。
六、法律救濟及措施
1、家庭暴力、家庭虐待:
A、受害人有權請求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勸阻、調解;
B、正在實施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公安機關制止,并要求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2、人民法院對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作出判決;
3、依法自訴或控告其刑事犯罪行為;
4、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5、離婚時,一方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其可以不分或少分。
6、離婚后,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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