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上述原因導致離婚,提出損害賠償的:1、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2、必須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3、必須是在提出離婚時提出,即:離婚才能提起賠償,賠償必須在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賠償不提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須是針對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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