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怎么確定?
婚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一方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后,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范圍
離婚后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離婚后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以離婚后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三、離婚后損害賠償
1、在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
離婚糾紛案由本身包括了析產、損害賠償等相關訴訟請求,因此,在起訴離婚的同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在此情況下適用的是“離婚糾紛”案由。
2、離婚后的一年內提出。
在登記離婚后或者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后當事人才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則無法適用“離婚糾紛”這一案由?;谝陨峡紤],《規定》在“離婚糾紛”案由之外將“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確定為獨立的第三級案由。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賦予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對此,最髙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最髙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我國的離婚案件中會產生的糾紛無疑就是財產分割、債務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若是發生糾紛后,曾經建立了婚姻關系之后的民事主體雙方若是不能協商處處理的辦法,那么就需要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怎么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被判有期徒刑的人有選舉權嗎
2020-12-27公司被注銷了怎么恢復
2021-01-282020最新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2020-12-16交通事故鑒定費是不是保險公司出的
2021-01-23破產和解制度對債務人的積極意義是什么
2020-12-05房屋債權糾紛查封無法過戶怎么辦
2021-01-22怎么保護商業秘密
2021-03-1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后能否開除
2020-12-12出口產品責任險
2021-03-19郵包運輸保險條款細則
2021-01-20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險的必要性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1海上保險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
2021-01-06保險一半責任怎么賠付
2020-12-29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有責
2021-03-05對方全責無保險理賠怎么處理
2020-11-09保險代理人的作用是什么
2020-12-06本案的保險理賠金是否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2021-01-24如何確定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
2020-12-08農村承包荒山的優惠政策是什么
2020-12-03土地出讓金與出讓地價的區別是什么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