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和保存證據的工作因證據種類以及證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毀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二、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保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于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第32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四、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聊天記?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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