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邏輯上說,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和好通常無效;而調解無效的,則不一定都說明感情確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誤解或客觀上某些原因而導致調解無效。因此,不能認為只要調解無效就必須判決準予離婚,而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根據夫妻感情尚δ破裂或尚δ完全破裂的情況判決不準離婚。
由此可見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于主導的決定地λ,我國婚姻法系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裁判離婚的法律原則。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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