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合同解除最高賠償是怎樣的?
長期合同解除最高賠償是根據其工作年限進行判斷。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長期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了長期的勞動合同的關系。當然了,如果簽訂的是長期勞動合同,日后發生違法辭退的現象,所獲得經濟補償經驗會比較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算上加班費
競業限制與經濟補償金爭議怎么解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哪里領
2020-12-26購買學區房有哪些風險
2020-11-09向農民工支付工資要提供工資單嗎
2021-01-22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2020-12-16專利侵權如何維權
2020-11-17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要坐牢嗎
2021-03-21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020-12-13打架判刑了還要賠錢嗎
2020-12-19去勞動仲裁需要律師嗎
2021-02-24房產抵押后法院還可以凍結嗎
2021-02-28必須服務期是屬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嗎
2021-03-23人壽保險金給付方式有幾種,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
2021-02-17買旅行社境外旅游保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1-02-22使用重大疾病險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2-01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有什么規定
2021-02-12保險合同成立就生效嗎
2021-01-07如何快速獲得保險公司理賠
2020-11-23保險欺詐包括哪些行為
2021-02-24超載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0-11-1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