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繼承自己父母財產屬于誰?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1、如果是法定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2、如果是基于遺囑繼承得來的遺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則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一方繼承自己父母的財產一般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立有遺囑特別說明只給予夫妻一方的,則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所以具體的認定應當由遺囑進行認定。有關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情況,還是以夫妻雙方的協商為主,如果雙方達成一致的話,則不需要進行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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