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X,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Q,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Q1離婚一案,不服綠園區(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2.訴訟費用及其它一切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原審判決準許與被上訴人離婚有錯誤。
原審法院基于原審原、被告200X年X月Y日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是錯誤的。首先,在這份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已注明“本協議一式四份,得在婚姻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后生效”,但事實上,雙方并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沒有辦理離婚證。也就是說,這份協議的生效條件并沒有成就,以此作為原審(200X)綠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的依據純屬無稽之談。
其次,原審在沒有征得原審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做出離婚的判決,嚴重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根據此條的規定:對于離婚的訴訟,應當以先行調解為前提。因此,原審判決應屬無效判決,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分割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也應當被認定無效。
2、原審判決在確認女方的債務認定事實不清。
原審判決中“女方提出的債務,因被告有異議,已超過舉證期限”的認定屬于嚴重不負責任。原審法法院在沒有對原審被告的6份欠條進行一一質證的情況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認定。在上訴人在審判過程中提供的欠條中2007年4月26日因炒股借的3萬元錢,2007年7月20日Q1從山東回來的折校費2萬元這兩份欠條是不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的。同時,原審判決依據雙方曾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的內容,對女方的提出債務方面的證據均不予以采信。這個判決的前提就是錯誤的:這份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并沒有成就,根本不能一份并沒有生效的協議作為生效判決的依據。
因此,對于原審判決中對于女方的債務的確認屬于嚴重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進行重新認定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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