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十九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訴意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未設立股東名冊怎么辦
2021-01-25股權眾籌融資的概述
2020-12-29關于抵押期限是否影響擔保物權
2021-02-25怎樣變更監護人具備的條件
2020-12-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1-02-09在公司受傷了公司應該賠償什么
2020-12-21正式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0-12-30實習期算不算正式員工
2020-11-26投保人身保險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2021-01-14車輛失而復得 保險賠償該退
2021-01-08事故中汽車失火保險公司會賠嗎
2020-12-19按揭貸款需要交保險嗎
2021-01-19工費車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索賠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21被車碰了該怎么理賠
2020-12-21工程質量保險怎么投保
2021-03-10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否有效
2021-03-25承包期限未到,承包的土地可以讓子女繼承嗎
2020-12-16集體土地怎樣進行轉讓
2021-01-082020年農村危房改造的補貼政策
2021-01-13農民拆遷安置房如何辦理結算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