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要開除嗎?
公職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要開除,被開除的主要依據如下: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第四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不管是在司法機關上班的職員,還是在行政機構就職,一旦涉嫌刑事案件,那么一般會被停薪留職。若是經過法院審理之后犯罪職員被宣判需要承擔拘役、管制等刑事處罰,那職員所在單位就必須要將涉案職員開除。
公職人員拘役會不會被開除
對于拘役緩刑是否要被單位開除
有期徒刑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2020-11-10起訴共同保證人的訴狀
2021-03-12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如何賠償
2021-03-26脅迫婚姻宣布撤銷時可以請求賠償嗎
2021-03-10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2021-01-02能拿別人的房產證去做抵押嗎
2021-03-21簽名只簽姓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062020年公租房申請書范文怎么寫
2020-12-03勞務分包需要交履約保證金合法嗎
2021-03-20追討加班費證據由誰提供
2021-02-27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什么規定
2021-03-21人身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如何取得
2020-12-05為非直系親屬投保不理賠怎么辦
2021-02-28掛靠車輛該怎樣保險
2020-11-19海上貨運保險利益案例
2021-03-01土地承包有時間限制嗎
2021-01-24辦理土地轉讓辦法以及流程是怎樣的
2020-12-23土地作價入股如何登記
2021-02-10營業房拆遷租戶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2021-03-20簽了協議但一直沒拿到拆遷補償,村民沒有搬走便是釘子戶了嗎
202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