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指導意見”第22條,經濟補償金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三款,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62條,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
指導意見第22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將用人單位加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計入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的,不予支持。
可見,基數的范圍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賠償金,但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4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的25%經濟補償金。如果,2008年以前存在以上情形,應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二款,基數計算按照以下標準:
1.《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的基數計算標準:
1.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如,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780元,3倍為11340元,勞動者月工資8000元,則基數為8000元。
1.2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基數,同時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如,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780元,三倍為11340元,勞動者月工資為13000元,那么基數為11340元。
2.《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基數計算標準按照以前的規定,以前的規定未對基數進行封頂,按照勞動者的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第7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8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二款,第15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的,單位應支付員工賠償金,基本標準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但是具體到每個省份,因為省情不同,會在計算基數上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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