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無效的,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我國《民法典》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系,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
二、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系,例如合伙的財產,合伙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有財產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由于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后,民事主體雙方會有一些共有財產,為了使得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障,我國相關的民事法律規定,對于這些共有財產,一方在沒有獲得另一方口頭或者是書面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就處分,該處分的行為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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