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被辭退跟在公司被辭退是一樣的,并不會對產生處分等記錄。僅僅是因為暫時不適合這個工作,組織請勞動者離開,有點像學校的勸退,并且這還是有辭退費拿的。但是有一種情況需要注意,因為這可能是唯一以后總被處理的且拿不到辭退費的:根據《公務員辭退規定》第7條規定:被辭退公務員離職前應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正常的辭退時,勞動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人員的實際賠償,如存在違法辭退時,應該補償勞動者的實際損失。拒不賠償的勞動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攜帶案件的證據和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據,要求勞動監察部門保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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