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的法律環境缺陷
一般來說,發生在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融資行為屬于私人契約,政府不宜介入這種本屬于私人自治范疇的事務。但由于眾籌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并且其中融資者系使用他人的資金開展經營活動,這就使得公眾小額集資與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密切關聯,進而產生了金融監管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然而當前我國眾籌的法律監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賴融資者的自覺以及眾籌平臺的程序性監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環境,主要表現在:
(一)監管法律缺位
國務院正就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進行統一部署,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等多個部委參與的《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即將公布實施。銀監會負責監管P2P行業,股權眾籌由證監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則負責第三方支付的監管。
(二)監管體制不匹配當前并不是沒有法律監管眾籌,而是現有的《證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針對股權眾籌的制度障礙,這就直接阻礙了股權眾籌在我國的正常發展。
1、眾籌同時具有吸收公眾存款、公籌資金、出售股權、跨市場理財等性質,同時涉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三大機構的監管范圍,此外眾籌本身還涉及創意項目發起人的知識產權,顯而易見,任何一個單獨的監管部門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監管眾籌。
2、監管體制的不匹配在當前的中國可能是常態,我國經濟處于轉型期間,創新是轉型的必要條件,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是當務之急,而資本應該發揮相應的功能。可以考慮以區域試點為先導對股權眾籌的推廣進行大膽試點,并積極探索眾籌機構為試點的監管,以使中介承擔相應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保護職責。
(三)監管力度和平衡點難以把握
1、對于眾籌的監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因為眾籌若受到嚴格監管,勢必會產生較高的融資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風險,最為可怕的后果是扼殺了好不容易開始萌芽的無比強大的中國式金融創新,但如果放松監管卻又會將投資者暴露在風險之中,甚至引發中國式金融危機。
2、復雜的社會性給眾籌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目前眾籌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諸多模式、特征和發展方向尚不明確,以何種方式、多大力度來監管眾籌成為多個主要眾籌發展國家爭論的焦點。我國眾籌發展還處在起步的階段,大量的社會實情與英美截然不同,我國的經濟環境、金融條件、社會土壤等都成為眾籌發展方向的決定因素。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眾籌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眾籌擁有許多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眾籌法律模糊和相關法制不健全導致的,正因如此,眾籌相對于其他集資方式而言更容易轉變為一種非法集資行為。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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