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的類型
1、根據目標公司是否為上市公司,公司收購分為非上市公司收購和上市公司收購。
2、根據收購目標公司股份是否受到法律規范強制,公司收購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由收購。強制要約收購,指按證券法律的規定,當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縱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并進而對其他股東權益造成影響時,收購者即負有對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以特定價格購買股東手中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的強制性義務。
3、根據公司收購所采用的形式劃分,公司收購分為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簡稱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指收購者通過私下協商的形式,與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收購股權協議,以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這種收購多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比較集中的情況下,尤其是目標公司存在控制股東時,收購者往往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協商,通過購買控股股東股權來獲得該公司的控制權。如,我國《證券法》第94條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要約收購,指收購者通過某種方式,公開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要約,收購一定數量目標公司的股權,從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的目的。一般來說,這種收購方式主要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公司的控制權與股東分離的情況下。如,我國《證券法》第85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方式。”可以看出,我國規定的要約收購即為強制要約收購。
4、根據目標公司經營者(董事會)與收購者的合作態度,公司收購分為友好收購和敵意收購。友好收購也稱善意收購,指收購者首先征得了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同意,使其與收購者密切合作,積極配合,勸導本公司股東向收購者出售股份的公司收購。由于協議收購多發生在目標公司的股權相對集中,尤其是目標公司可能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因此,協議收購的目標公司一般為“所有者”控制公司,即股東掌握著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大部分協議收購會得到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合作。協議收購多為友好收購。
5、根據對目標公司股東支付方式,公司收購分為現金收購、以股換股收購、混合收購、現金收購,指收購者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對價為現金的公司收購。此種支付方式的收購最為普遍,也是我國《證券法》所采取的方式。以股換股收購,指收購者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換取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而達到控制該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購。混合收購,指收購者以現金、本公司股份、或債券等其他證券混合作為支付給目標公司股東的對價的公司收購。
6、根據收購者與目標公司所屬行業的關系,公司收購分為橫向收購、縱向收購和混合收購。此種分類主要是從經濟學意義上進行的。橫向收購,指商業上的競爭對手間進行的收購,例如生產同類商品的公司或者是在同一市場領域出售相互競爭商品的公司之間進行收購。橫向收購的結果是資本在同一生產、銷售領域或部門集中,優勢公司收購劣勢公司組成橫向托*斯,擴大生產規模以達到新技術條件下的最佳經濟規模。其目的在于消除競爭、擴大市場份額、增加收購公司的壟斷實力或形成規模效應。縱向收購,指優勢公司將與本公司生產緊密相關的前后順序生產、營銷過程的公司收過來,以形成縱向生產一體化,縱向收購一般發生在生產同一產品、不同生產階段的兩個公司之間。縱向收購的結果是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節約通-用的設備、費用等,可以加強各環節的配合,利于協作化生產,可以加速生產流程,縮短生產周期,節省運輸、倉儲、資源和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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