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正當理由的仲裁退回可否再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仲裁申請未通過的,直接進行訴訟,不再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的范圍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適用于以下勞動糾紛: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受理的條件
申請仲裁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2、申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3、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4、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5、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6、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提供相關證據;
7、符合仲裁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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