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處置財產無償給予股東使用合理嗎?
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作了特別規定,公司與股東財產發生混同,并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于任何個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主要體現在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與公司的股東并無直接聯系。基于這種法人人格獨立性,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張債務,而不能起訴股東。
二、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很明顯,股東向企業無償提供資金,實質是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增值稅當然需要視同銷售。且慢,文件中無償提供服務對于納稅主體有特別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企業股東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業無償提供資金,當然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是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按照上文規定就不需要視同銷售了!
最后還有一個問題是企業股東視同銷售的價格如何確定?36號文同樣對于視同銷售價格情況做了規定: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是會有一定的資金流轉的,那么企業的財物都只能是用作與公司的使用,公司的股東或者是任何的工作人員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使用,否則不僅會侵犯到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危害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如果使用人拒絕償還也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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