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人請求不當的風險:申訴人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被視為棄權而得到不審理的風險。申訴請求的增加、變更,應在本案第一次庭審調查前提出,逾期本案不予審理,因此也會導致被視為棄權的風險。
2、不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的風險:申訴人如不依規定按時預繳仲裁費用,將會導致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法律后果。
3、舉證不能的風險: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或者拒絕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不按時參加仲裁庭庭審活動的,申訴人承擔其申訴被視為撤訴的法律后果;被訴人承擔案件缺席審理或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5、不遵守仲裁紀律的風險: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妨害仲裁行為的,將導致根據其行為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訓誡、罰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6、逾期起訴或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當事人對裁決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起訴權。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且有給付等履行內容的裁決書、調解書,應在1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視為放棄申請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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