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案件有期限嗎
申請的期限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
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中止執
行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款第5項規定作出裁定,包括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5種情形。
如果你申請強制執行已經立案,法院依法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案。
上述《規定》還明確了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結案的,應當制作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也就是說如果你申請的強制執行已經立案,那么你可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請求其督促一審法院盡快執行。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規范、高效、廉潔的執行工作機制,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院執行工作實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行案件實行流程管理。
執行案件流程包括立案、執行準備、執行實施、結案四個階段。
第三條 執行案件實行合議庭負責制。
執行實施、執行審查由不同合議庭負責。
第四條 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對有關事項舉行聽證。
第五條 法院設執行綜合科、執行實施科,分別負責裁決、異議審查、綜合、實施等事項。
第六條 綜合科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1、提請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再審;
2、審查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是否不予執行;
3、審查處理異議;
4、其他;
(二)決定并辦理委托評估、審計、拍賣、變賣;
(三)負責院長接待日院長交辦回復工作;
(四)區、院、局領導布置的有關工作。
案件的執行肯定會有時間的限制,因為有關的問題處理會涉及較多的內容,所以有關的 部門一旦積壓就會處理處理不完,所以自己需要進行一定的資料的收集,從而合理的進行操作,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還是需要自己進行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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