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北京勞動糾紛律師認為,根據以上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中的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規定的代理人,代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
我國的法律根據自然人的年齡階段和精神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占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勞動爭議仲裁中規定法定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雖為成年人但因疾病、傷害等情況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然而在勞動爭議仲裁中還有一種情形也適用法定代理,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示,那就是工傷賠償案件中因工死亡的勞動者之未成年子女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向用人單位主張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參加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指定代理,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代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的情形,發生在喪失惑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沒有法定代理人昀情況下。這時如果不為該勞動者指定代理人,一方面在仲裁過程中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維護,另一方面仲裁也很難開展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代理人,一般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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