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某設備公司成立,注冊資金為120萬元,李某、趙某、焦某各出資40萬元,平均持有股權,李某為公司董事長兼法人代表。2013年,李某主張投資的項目,其他股東均不同意,產生矛盾。某設備公司于13年*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決議任命焦某為公司董事長,免去李某董事長職務,隨后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某設備公司章程約定:第十條,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據某設備公司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截止2012年12月底某設備公司未分配利潤(歷年)期末數為23810610.24元。
原告主張公司成立以來一直盈利,長期不向公司股東分紅損害其股東利益,要求法院判決某設備公司向其分紅7936870.08元。
被告辯稱,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及分配方案是公司內部事務,應由公司股東會決定,法院應駁回原告訴求。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是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的事項,股東請求分配公司盈余利潤,應依據股東會決議進行,原告不依據公司股東會決議請求分配利潤,而是直接請求法院分配,沒有法律依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辦案思路及心得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以上法條規定了公司盈余分配的要件和形式。如果股東不通過股東會直接請求法院分配紅利,法律不會支持。 如果股東會不做盈余分配,損害股東利潤分配權利,那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自行召集股東會予以救濟,還可以根據公司法71條規定要求轉讓公司股權,在連續五年不分配盈利情況下,根據公司法74條規定要求公司收購股權等方式予以救濟。
裁判結果
股東不通過股東會直接請求法院分配紅利,法律不會支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前夫未經授權代簽房屋租賃合同有沒有效
2021-03-03網絡名譽侵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1-02-20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原來的一致嗎
2020-11-27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賠償
2021-01-28女職工孕期能不能被辭退?
2020-11-10購買年金保險的注意事項
2021-03-26產品質量責任險中的賠償處理方面有什么規定
2021-02-08買車險小心免賠保險條款
2020-12-02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哪些條件
2021-01-13非法營運出事故保險賠嗎
2021-01-22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20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2021-01-10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什么意思
2021-02-13戶口遷出房屋變空心房,拆遷補償比正常房屋低嗎
2020-11-13拆遷可以強制斷水斷電嗎
2020-12-15拆遷補償打官司要多長時間
2020-12-13拆遷補償安置房要補多少差價
2020-12-13拆遷安置房需要交契稅嗎
2021-02-14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
2021-01-03舊城改造合法的拆遷程序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