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勞動爭議仲裁費是當事人維權、尋求公力救濟必須繳納的費用。其一,申訴人申請仲裁啟動仲裁程序,必然要預繳仲裁費用。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對勞動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第四條及《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仲裁費用在當事人預交后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勝訴、敗訴的情況決定負擔。其二,當事人不服仲裁結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我國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進行勞動仲裁是必經前置程序。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不直接享有訴權,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所以發生勞動爭議,對仲裁裁決無論是雙方服從的,還是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訴的,該費用是當事人尋求公力救濟必然產生的費用。
其次,如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不涉及仲裁費用負擔,那該費用在法院不同程序中就有不同的“待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標的根據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內容包括仲裁費用的負擔,法院經審查立案后在執行中將給予執行。雖然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主張的仲裁費用負擔是有生效依據的,審理程序中當事人主張的仲裁費負擔是沒有生效依據的,但如果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時主張仲裁費用負擔的,在審理中不涉及處理,勢必造成法院對同一個問題處理有雙重標準。
第三,仲裁費與訴訟費在本質上沒有區別。仲裁費用由勞動仲裁機關依照前文規定收取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及有關規定收取的,兩費均是國家公權機構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為維護機構運行依照規定進行的有償收費。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不服一審判決的,二審對一審訴訟費負擔在審理時,司法實踐中是進行干預的。那么一審法院對訴前必經的勞動仲裁程序確定的仲裁費用負擔進行干預,也不應有障礙。
最后,訴訟中對仲裁費用負擔進行審理,符合司法為民、促進和諧社會的司法要旨。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訴人,一般是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勞動者啟動仲裁程序要預繳仲裁費用,如果在訴訟中不處理仲裁費用負擔,那么一經訴訟,原仲裁裁決根據有關規定無效后,勞動者預繳的仲裁費用就得不到保護,勢必造成勞動者損失擴大。勞動者啟動司法救濟途徑首先要以損失預繳的仲裁費用為代價,這樣的社會救濟制度顯然有失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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