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辦主任王*益介紹,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勞動仲裁實行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有一些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考勤、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用人單位應當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同時勞動仲裁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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