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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仲裁處理的時限
1、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2、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申報材料仲裁費用標準及承擔
1、仲裁費用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受理費標準為:3人以下的,20元/件;4-9人的,30元/件;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
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
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分別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后5日內預付。
2、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一致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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