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來提倡婚姻自由,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后,可以自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可是在一些偏遠地區,還存在父母為子女包辦,甚至是買賣婚姻的現象,這是對婚姻法的踐踏。那么,包辦買賣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
一、包辦買賣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買賣婚姻是數千年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封建婚姻的毒瘤。中國的法定婚齡高于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結婚是否出于當事人的意愿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后自愿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二、處理買賣婚姻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買賣婚姻的處理應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于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男女屬同居關系。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綜上所述,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自主,這是基本的婚姻原則。父母違反規定,包辦買賣婚姻,街道辦一般會進行思想教育,要求其更改錯誤行為,如果是暴力干澀的,當事人還觸犯法律,會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對于包辦婚姻的,男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婚姻無效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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