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5號(關于實施《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并規則(試行)》)
總署公告〔2010〕55號
為了規范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的管理,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前提下便利企業運作,海關總署研究制定了《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進出口商品歸并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歸并規則》,見附件),現就《歸并規則》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歸并規則》適用于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企業聯網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0號)采用電子賬冊實施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企業 (以下簡稱“聯網企業”)。
二、聯網企業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順序使用《歸并規則》中的6項規則,主管海關在審核歸并關系時予以核實。
三、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新的聯網企業應按《歸并規則》備案、變更電子賬冊。
四、現有聯網企業正在執行的電子賬冊如不符合《歸并規則》,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按《歸并規則》向海關申請備案一本新的電子賬冊。新的電子賬冊備案后,原電子賬冊在余料結轉到新的電子賬冊并通過核銷后,予以注銷。受加工貿易信息化管理輔助平臺建設進度影響暫時無法適用第四條規則的聯網企業,目前仍維持現行做法,執行《歸并規則》時間由各直屬海關根據平臺建設進度另行公告。
五、主料是指構成加工成品的主要進口料件,非主料是指構成加工成品的其他進口料件。采用計算機系統按照進口料件重要程度實施分類管理的聯網企業,可向主管海關申請區分主料和非主料實施監管。主管海關以進口料件的貿易管制條件、價值、單耗等因素,按監管需要認定主料和非主料。
六、加工貿易信息化管理輔助平臺是指配合加工貿易聯網監管電子賬冊系統建立的、能夠輔助海關對多個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實施料號級商品核銷核算的信息化管理平臺。該信息化管理平臺投入運行前,應通過海關總署組織的驗收。
七、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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