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如下:
(一)保障有關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的法律的實施;
(二)鎮壓反革命分子的現行破壞活動;
(三)預防和制止盜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
(四)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五)管理戶口;
(六)管理劇場、電影院、旅店、刻字、無線電器材等行業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險物品;
(七)保護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破案;
(八)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
(九)在居民中進行有關提高革命警惕、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十)積極參加和協助進行有關居民福利的工作。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地區大小、人口多少、社會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必須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并且在居民會議或者居民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工作,聽取人民的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必須切實遵守法律,遵守工作紀律,不得違法亂紀,不得侵犯公民權利。
第七條 鐵道、水上公安派出所,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2019-04-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2013-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耳他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9-1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科威特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8-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1995-06-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陸地邊界條約》的決定
2000-04-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2004-08-28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2000-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
2001-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984-05-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11-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06-28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5-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失效]
1998-04-29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2013修訂)
2013-12-0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3年修正)
2013-12-07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處理辦法
2014-12-10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2013-12-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
2013-12-2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1999-09-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6-09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2012-06-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
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