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上報〈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修改稿的請示》(環發〔2011〕10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大對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力度,健全法規標準,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進綜合防治,切實保障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通過實施《規劃》,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狀況,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質惡化趨勢,全面建立地下水環境監管體系;到2020年,對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實現全面監控,重要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年度實施計劃。要加強規劃銜接和項目協調,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環境監測和執法監督,落實企業責任,綜合推進規劃實施。對符合規劃要求項目,中央財政將在現有投資渠道中予以支持。
五、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支持和監督,統籌規劃完善地下水監測網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統一發布相關環境信息。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規劃》實施的評估機制,提出《規劃》后續實施方案。
《規劃》是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和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協作,確保《規劃》順利實施,切實提高地下水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保障能力。
國務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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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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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入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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