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區農民住房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蚌埠市區農民住房規劃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民住房規劃管理,引導農民住房合理建設,科學利用土地資源,有序推進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印發蚌埠市區農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居住小區建設和農民個人住房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農民居住小區和農民個人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規劃和國土部門不得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和用地許可。農民住房建設應統一規劃,按劃定的區域分別采取集中建設與個人自建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民住房按照建設位置與城市近期建設的關聯程度,實施分級管理制度。京滬鐵路貨運線-淝河東路-東環線-京滬鐵路-蚌鳳界-新東海大道-老山路(中環線)-南環線-水蚌鐵路-仁和機場跑道中心線-蚌西路-合徐高速-秦集鎮總規規劃備用地西邊界線-涂山西路-黑虎山路-西外環路-淝河路-大慶北路-南洛高速-京滬高速貨運線以內為一級控制區,以外為二級控制區(具體控制范圍參見附圖)。
(一)一級控制區:
本區域內農民住房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集中建設、綜合配套的原則組織實施,不再批準零星自建個人住房。
(二)二級控制區:
本區域內農民住房應按村莊建設規劃采取集中建設和個人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農民在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申請新建住房的,必須經批準后按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建設。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一級控制區范圍內農民居住小區布點規劃;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農民居住小區布點規劃完成本轄區農民居住小區建設規劃和二級控制區內的村莊建設規劃。
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局具體負責一級控制區內農民居住小區的規劃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一級控制區內農民居住小區的集中建設和二級控制區內農民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二級控制區內村莊建設規劃的實施和規劃批后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一級控制區范圍內農民居住小區規劃的實施建設,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建設主體具體組織。
第八條 二級控制區范圍內符合《關于印發蚌埠市區農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農民,可以在其戶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積45平方米標準(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申請個人自建住房。
第九條 農民新建住房的規劃報批程序:
(一)一級控制區范圍內農民居住小區的建設,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建設主體,按城市建設要求實行一書兩證規劃管理。
(二)二級控制區范圍內個人自建住房的報批程序:
1.農民向所屬村委會提出申請;
2.村委會初審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3.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村委會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批。
第十條 二級控制區范圍內的農民申報個人自建住房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鄉村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住房所在位置示意圖及設計方案圖紙;
(三)戶籍證明材料(戶口簿、戶主身份證);
(四)相鄰住戶或單位的書面意見(村委會見證蓋章);
(五)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批準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對于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續的個人住房,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認定的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鑒定確屬危房的,可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二級控制區范圍內個人自建住房的報批程序批準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積。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收到農民申報個人自建住房規劃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各類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開工建設的,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規劃許可證》批后管理工作,加強施工期間的規劃監督,做好新建住房的規劃驗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關于印發蚌埠市區農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蚌政〔2009〕1號)一并執行,不同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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