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2名,天津市33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1名,內蒙古自治區53名,遼寧省94名,吉林省58名,黑龍江省84名,上海市50名,江蘇省138名,浙江省84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62名,江西省76名,山東省162名,河南省159名,湖北省108名,湖南省110名,廣東省15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85名,海南省21名,重慶市55名,四川省137名,貴州省66名,云南省87名,西藏自治區17名,陜西省65名,甘肅省49名,青海省18名,寧夏回族自治區18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12名,臺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265名,其余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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