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國家計劃經濟建設的需要和廣大人民的愿望,在財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價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和鞏固我國的貨幣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現決定:
一、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發行新的人民幣(以下簡稱新幣),以收回現行的人民幣(以下簡稱舊幣)。新幣面額,主幣分為1元、2元、3元、(注解:三元券已停止流通。)5元、10元5種,輔幣分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種。每種券別版面均印有漢、藏、蒙、維吾爾4種文字。
二、新舊幣的折合比率,定為新幣1元等于舊幣1萬元。自新幣發行之日起,凡機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一切貨幣收付、交易計價、契約、合同、單據、憑證、帳薄記載及國際間的清算等,均以新幣為計算單位;所有在新幣發行前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國家公債在內,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幣計算和清算。
三、所有舊幣均由中國人民銀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舊幣者,自新幣發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兌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兌換新幣。在兌換期間,舊幣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幣與新幣同時流通。票面1萬元、5萬元的兩種舊幣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兌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兌換新幣,從1955年5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停止收兌。票面5千元及5千元以下各種舊幣停止流通使用的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視收兌情形另行適當規定。
四、凡偽造、變造人民幣和行使假鈔等行為者,依照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治罪。(注解:《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已被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代替。)凡借發行新幣進行投機或經營兌換新舊幣從中漁利者,依法嚴懲。全國人民可向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司法機關檢舉以上各項違法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
1993-09-0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2006)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0-08-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
1988-04-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1999-07-0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0-28反分裂國家法
2005-03-1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005-12-2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
2013-12-07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2014修訂)
2014-07-2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戒毒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2019-03-01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4-01-22殘疾人教育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013-06-1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
2013-03-25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11-09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
2012-09-0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11-07-19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1-02-09國務院關于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0-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07-1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05-1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推動農村郵政物流發展意見的通知
200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