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釋義】
對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保險法賦予了投保人以相對自由的合同解除權,即除保險法另外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但本條例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則作了禁止性的原則規定。這與第十四條對保險公司解除權的限制一樣,是基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公共政策性質的價值選擇。
本條規定了三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依法注銷的,包括因強制報廢、因機動車滅失或因其他原因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此類情況下,投保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可保利益,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已經失去意義,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第二類法定情形是機動車辦理停駛手續。按照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對于長期不上路行駛的車輛可以辦理停駛手續,并交回號牌和行駛證。由于車輛不再上路,因此不再存在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從公平起見,投保人無須為不存在的風險提供保障,故允許投保人在辦理停駛手續后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此外,若機動車被他人盜竊、因個人疏忽等因素丟失,則保險利益關系已經終止,強制保險已無存在必要,應到允許投保人將保險合同解除。
【關聯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2、14條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政治決議
2008-03-14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辦法
1994-03-15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2000-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2006)
2006-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09-20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58-01-09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失效)
1995-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2-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0-10-3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衛星導航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08-15國務院關于印發“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3-08-01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
2013-08-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第一次全國地理國情普查領導小組的通知
2013-06-08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3-05-1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3-05-17國務院關于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2-05-1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2-04-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衛生部等部門全國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2-01-12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2011-06-13個體工商戶條例
2011-04-16國務院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9-12-3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快發展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
2009-10-0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2009-03-17國務院關于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