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的報告(計能源〔1992〕38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為了解決煤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不足問題,國務院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專項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
一、從今年7月1日開始,各煤炭城市的煤礦(包括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華能精煤公司、華亞焦煤公司所屬煤礦、司法部勞改煤礦、軍辦煤礦、地方國營煤礦、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銷售的商品煤,每噸向用戶價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1元。用戶相應增加的支出,原則上自行消化。
二、附加費由煤礦企業隨銷售煤款一并向用戶加收,并按月全部轉交給煤礦所在地的市財政。
三、各市財政必須將附加費專立戶頭,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更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附加費的使用情況,由有關部門進行財務檢查和審計。
四、附加費專門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煤礦礦區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具體使用范圍是:(一)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橋涵、供電、上下水、郵電通信等基礎設施;(二)改造和新建為城市居民服務的醫療保健、文化體育、中小學校的設施;(三)煤炭生產、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環衛、綠化建設;(四)城市的社會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設施建設;(五)采煤塌陷搬遷引起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五、附加費免征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六、由煤炭城市政府會同煤礦企業編制使用附加費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輕重緩急共同商定建設項目,并按基礎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七、征收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后,原來由國家財政對調出省的煤炭每噸原煤補貼2元,現調整為1元5角,調出洗精煤原補貼4元,現調整為3元。
請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煤炭城市名單并制訂煤炭城市建設附加費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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