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各年國庫券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發行1989年保值公債的通知》、《關于對單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發行的國庫券推遲3年償付本息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二、1992年到期可兌付本息的國債券是:
(一)個人購買的1983年和1984年國庫券,按財政部1988年公布的中簽號碼在1992年到期的部分;個人購買的1987年國庫券和1989年國庫券。
(二)在1989年到期的單位購買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國庫券推遲3年還本付息后,于1992年再次到期有部分。其中1981年國庫券按財政部1986年公布的中簽號碼為準,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國庫券分別按當年單位購買總額的20%償還。
1992年到期的單位購買的1983年、1984年、1987年國庫券的兌付辦法,另文下達。
(三)個人和單位購買的1989年保值公債券。
三、1992年到期國庫券的兌付事項:
(一)各年度到期國庫券,還本付息期均為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債券的利息均從該債券發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1992年6月30日止,其年利息率和計息年限分別是:
個人購買的1983年國庫券,年利息率8%,計息年限9年;1984年國庫券,年利息率8%,計息年限8年;1987年國庫券,年利息率10%,計息年限5年;1989年國庫券,年利息率14%,計息年限3年。
單位購買的1981年國庫券,年利息率4%,計息年限11年;1982年國庫券,年利息率4%,計息年限10年;1983年國庫券,年利息率4%,計息年限9年;1984年國庫券,年利息率4%,計息年限8年。
以上債券均以單利計算,不計復利,利息隨本金一次支付。
(三)個人購買的1983年、1987年、1989年國庫券和單位購買的1981年、1982年、1983年國庫券中推遲三年償還再次到期部分,今年已到最后償還期,到期未兌取的,不再加計利息。
(四)凡以前年度到期按規定可還本付息,但應付未付的各年國庫券和國家建設債券,1992年仍可辦理兌取手續,其計息年限以該債券的最后償還期為準,超過最后償還期的,不再加計利息,即:1981年國庫券計息年限9年;1982年國庫券計息年限9年;1985年國庫券計息年限5年;1986年國庫券計息年限5年;1988年國庫券計息年限3年;1988年國家建設債券計息年限2年。
(五)1987年國庫券個人購買在1000元以上的,在購買時已發給國庫券收據,今年辦理兌取手續時,憑國庫券收據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今年是發給個人國庫券收據到期的最后1年,各銀行對尚未兌付的個人國庫券收據持有者要通知其辦理,以便做好個人國庫券收據的清理工作,其中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辦理國庫券收據轉移過戶的,按(85)銀發字第471號文辦理。
單位購買的1981年國庫券,憑券辦理兌付;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國庫券,憑國庫券收據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單位購買的國庫券還本付息時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四、1992年到期的1989年保值公債券(以下簡稱保值公債)兌付事項:
(一)保值公債還本付息期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為方便群眾,簡化兌付手續,凡在保值公債發行期內(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2月底)購買的保值公債,不論債券背面購買時間的標記如何蓋章與否,均以1992年8月31日為期滿3年,從1992年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辦理兌付手續。逾期兌取的,不再加計利息。
(三)保值公債的年利率為發行時人民銀行3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到期時的保值貼補率,再加一個百分點。由于目前保值貼補率為零,保值公債兌付時的年利率即為14.14%。利息隨本金一次支付,不計復利。
(四)保值公債實行全國通兌,不受購買地點的限制。為了避免發生誤兌,各地應指定1-2個兌付點,專門辦理面值為5000元保值公債的兌付業務。
五、兌付期過后,各大中城市和縣市的財政、銀行仍應設有1-2個機構,常年辦理國債券兌付業務。
六、各地財政、銀行、郵政部門的網點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辦理上述各年度國庫券、保值公債和國家建設債券的還本付息工作。
七、在兌付工作中,各地要加強崗位培訓,認真做好假券的鑒別工作,把防假反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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