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精神,鞏固和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成果,促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銀監會此前印發了《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監發〔2011〕59號),現根據新的政策精神,就有關要求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工作目標
(一)商業銀行應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貸款投放,努力實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二)商業銀行應繼續深化六項機制建設,加強內部管理,形成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前中后臺的橫貫型管理和支持機制。
二、關于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機構準入
(一)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網點覆蓋面,將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向社區、縣域和大的集鎮等基層延伸。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在已開設分支行的地區加快建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分中心。
(二)對于小型微型企業授信客戶數占該行轄內所有企業授信客戶數以及最近六個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業授信余額占該行轄內企業授信余額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各銀監局在綜合評估其風險管控水平、IT系統建設水平、管理人才儲備和資本充足狀況的基礎上,可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請的間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兩項比例標準由各銀監局自行確定后報送銀監會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原則上授信客戶數占比東部沿海省份和計劃單列市不應低于70%,其它省份應不低于60%。
(三)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積極通過制度、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成長,進一步探索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科技支行。
三、關于支持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
(一)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除應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現有各項監管法規外,其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增速應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應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應出具書面承諾,承諾將發行金融債所籌集的資金全部用于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三)對于商業銀行申請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銀監會結合其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發展、貸款質量、專營機構建設、產品及服務創新、戰略定位等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對于屬地監管的商業銀行,屬地銀監局應對其上述情況出具書面意見,作為銀監會審批的參考材料。
(四)獲準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該債項所對應的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小型微型企業調整后存貸比”時,可在分子項中予以扣除,并以書面形式報送監管部門。
(五)各級監管機構應在日常監管中對獲準發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法人進行動態監測和抽樣調查,嚴格監管發債募集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全部用于發放小型微型企業貸款。
四、關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優惠計算風險權重
商業銀行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應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權重法下適用75%的優惠風險權重,在內部評級法下比照零售貸款適用優惠的資本監管要求。
五、關于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監管標準
(一)各級監管機構應對商業銀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執行差異化的考核標準,根據各行實際平均不良率適當放寬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級監管機構應結合當前經濟金融形勢和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風險點,及時做好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風險提示與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銀團貸款外,商業銀行不得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七、各商業銀行應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企業劃型標準,并按照銀監會2012年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要求,及時、準確填報相關數據。
八、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含商業銀行向小企業、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及個人經營性貸款。有關企業劃分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商業銀行,組織做好貫徹實施和信息反饋工作。
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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