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加強出口加工用肉兔飼養場的安全衛生管理,從源頭保證出口兔肉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根據歐盟等主要進口國的衛生要求,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和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總局決定對出口加工用肉兔飼養場實行檢驗檢疫備案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局對轄區內出口兔肉生產企業的供貨肉兔飼養場實行檢驗檢疫備案管理制度。肉兔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由出口兔肉生產企業向轄區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審查批準。檢驗檢疫備案飼養場必須符合《出口加工用肉兔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條件和要求(試行)》(附件)的有關規定。出口兔肉生產企業的加工原料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飼養場。
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備案飼養場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的頻率為每年至少組織1次全面監督檢查,每60天至少1次隨機抽查,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管頻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飼養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藥物和飼料使用、記錄情況,出籠前的疫情、健康衛生狀況,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屠宰用兔情況等;并與當地農牧獸醫部門建立疫病、疫苗、農獸藥殘信息通報制度,確認出口地區的疫情狀況及農獸藥使用情況符合要求,對于檢出和發現的疫情、農獸藥殘和違禁農獸藥銷售使用情況,在24小時內相互通報。
三、出口兔肉生產企業必須對檢驗檢疫備案飼養場擁有管理權,并實行“五統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兔肉生產企業統一供應種兔、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供應藥物、統一屠宰加工。備案飼養場必須接受出口兔肉生產企業的管理。出口兔肉生產企業必須為每個備案飼養場配備專職獸醫人員,設立獸醫工作室。專職獸醫負責備案飼養場的免疫、防疫、疫病控制和用藥管理,監督指導備案飼養場的各項活動。備案飼養場必須接受出口兔肉生產企業派出的專職獸醫對飼養全過程的疫病控制、用藥指導和動物保健的管理,并有完善的記錄。專職獸醫有權對飼養過程中的異常情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應在第一時間內向所在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專職獸醫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檢驗檢疫備案飼養場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出口備案資格:
(一)存放或使用國家、輸入國(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分或使用含有禁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二)擅自收購非備案飼養場肉兔的;
(三)發生重大疫病和安全衛生問題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將匯總后的備案飼養場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備案,并抄送認監委。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出口加工用肉兔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條件和要求(試行)
一、飼養場周圍1000米范圍內不得有其他兔場、集貿市場、家兔屠宰場和居民區,并有與外界隔離的建筑設施;
二、場區衛生整潔,布局合理;養殖區和辦公區嚴格分開;種兔養殖區和商品兔養殖區相對隔離;有相對獨立的飼料存放室、獸醫工作室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等;
三、飼養場場區大門設有車輛、人員消毒設施;飼養區飼料、疫苗、獸藥等的運輸通道應與垃圾處理運輸通道、糞污道嚴格分開;
四、進出養殖區應分別設有車輛消毒裝置、車輪消毒池和人員專用的更衣、消毒通道;消毒設施、消毒液必須保證其有效性;
五、飼養場內不得同時飼養其他動物(護衛犬除外);
六、應具有與飼養場規模相適應的糞便、污水處理設施;
七、成立以飼養場負責人為組長的動物防疫領導小組,具有有效的衛生防疫消毒制度、養殖用藥管理制度及有關記錄;
八、出口肉兔飼養場應符合“五統一”(統一供應仔兔,統一防疫,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供藥,統一屠宰加工)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養殖管理制度;
九、用于屠宰的原料兔必須為自繁自養;兔舍應通風良好,養殖密度適宜;
十、飼養場水源充足、衛生,保證肉兔飲用水符合畜禽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NY 5027-2001);
十一、飼養場應設有防鼠設施,定期滅鼠并做好記錄;
十二、飼養場嚴禁使用我國或進口國禁止使用的疫苗、獸藥和消毒藥;允許使用的藥物嚴格執行停藥期;
十三、飼養場應做好飼料、免疫、用藥、消毒、人員及車輛進出、死亡、淘汰等情況的有關記錄;養殖人員應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準確、規范、及時地填寫《飼養日志》;
十四、備案飼養場必須將所有養殖兔只按相近日齡分群集中養殖,并進行標記;兔舍空舍期不得少于7-15天,并經徹底清洗消毒處理,消毒藥品及使用方法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認可;
十五、配備至少1名獸醫專業畢業(中專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肉兔的養殖、衛生防疫管理,并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上崗;
十六、與肉兔養殖有關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書后方可上崗工作;
十七、飼養場的活兔年出欄量應在6萬只以上;
十八、在養殖過程中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消毒劑和獸藥等,必須具有生產單位的檢驗報告單和出口生產企業抽檢的檢驗合格報告單,并對飼料原料來源地的農殘(六六六 、DDT)和重金屬(鎘、鉛、汞、砷)污染情況進行監測;
十九、應具有健全的肉兔衛生防疫制度、完善的專職獸醫工作記錄,包括每天對兔群的健康狀況觀察記錄,對病死兔的隔離、剖解、送檢、處理意見、送檢結果和治療結果及處方情況、處理措施等記錄;
二十、所用疫苗必須來自于經國家批準的專業疫苗生產單位;
二十一、所有使用的獸藥必須是專職獸醫處方用藥;
二十二、養殖期間,若發現疑似病兔,應立即隔離觀察,并及時通知主管獸醫,由主管獸醫做出處理意見,并做好相關記錄;養殖期間出現的無治療價值的病死兔,應嚴格按國家無害化處理標準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十三、備案飼養場應自覺接受和配合國家殘留計劃的執行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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