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煙草專賣局:
你局粵煙專便發字〔1992〕第1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煙草專賣品的處理工作,一九九一年六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海關總署、公安部在聯合發布的《關于打擊香煙走私整頓香煙市場的通告》中已有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查獲的走私香煙,一律交國家煙草專賣部門統一收購,并由國家煙草專賣部門指定的國營單位銷售處理。被指定的國營單位只能零售,不準批發,不準轉手倒賣。”對此,國務院在即將發布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仍將做具體規定。因此,對罰沒的煙草專賣品,不應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理。
請你們據此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協商,停止執行對罰沒的煙草專賣品實行拍賣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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