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煙草行業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規定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海外投資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1〕13號)精神,以及國家計委《關于編制、審批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計外資〔1991〕1271號),為做好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煙草專賣品(包括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下同)及其相關配套產品的生產經營的工業及商品流通(卷煙批發、煙葉收購、物資供銷、對外貿易等)企業。煙草系統企業指煙草行業財務關系上劃中央財政的工業及商品流通企業。
第三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四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均須經各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屬于煙草系統企業的項目,由國家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后報國家計委備案或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煙草行業非系統內企業的項目,在國家局提出核準意見后,按其隸屬關系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并抄國家局備案。
第五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的合同和章程,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屬于煙草系統企業的項目,按其審批權限在國家局審批或由國家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屬于煙草行業非系統內企業的項目,按其隸屬關系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并抄國家局備案。
第六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時,用于投資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都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前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進行評估;對投資的非國有資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評估。煙草系統企業的資產評估按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煙草系統企業用國有資產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股份經營和向境外投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通知》(國煙辦〔1992〕第39號)規定的程序進行。未附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審批。
第七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時,須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境外發〔1992〕29號)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煙草系統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的產權登記手續,由國家局轉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
第八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境外投資項目所需出口的煙草專賣品(包括用于作價投資的實物),須執行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的統一對外報價,并委托有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權的公司代理出口業務。
第九條 煙草行業企業興辦的境外投資項目,承辦單位分階段及時向國家局反饋情況。在項目的合同及章程批準后,有關項目進展的書面報告,應于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內送達。項目建成投產后,其季度和年度的財務報告和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當年經營情況的文字說明,應于下一季度首月25日前和下一年度4月30日前報送到;因故需要延期的應及時報告,經批準后可以緩報。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報告。上述各項材料,在上報國家局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時均須抄報有關省級煙草專賣局。
第十條 煙草行業企業的境外企業如調整生產經營方向和規模,變更股本、撤銷或再投資等,均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增資后成為限上項目的,要上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煙草行業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凡由國家局審批的項目,除有特殊情況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限額以上及其它不由國家局審批的項目,國家局應在六十日內報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對在地方審批的限下項目,國家局如有異議應在收到抄送的審批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執行后,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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