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的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結合我局職工工作特點,對我局職工探親待遇作了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就有關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此規定從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執行,今后戰士探親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執行過程中有什么意見,請注意收集,及時報局,便于規定的修改和完善。
國家海洋局職工探親待遇的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結合我局職工工作特點,對我局職工探親暫作如下規定:
一、船員
1、船員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52天。
2、船員配偶在本地,因出海執行任務或值班等原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的,每年給予假期15天。
3、已婚且配偶在當地的船員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4、船員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且配偶也不能來探望的或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104天。
5、船員因病休息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內與配偶(含未婚船員與父母)團聚時間超過探親假期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不足的天數可繼續享受。
6、船員探親路費報銷,按《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執行。
7、已婚船員當年不能探親的,其配偶(非國家職工)探親來往路費給予報銷。
8、船員自愿放棄每年一次探親假(配偶也未報銷當年探親路費)的,經領導批準,可獎勵探親所需的單程路費。
9、船員在探親期間,工資津貼按在港發給。伙食費一律不退。
二、陸地職工一律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從一九八二年一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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