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及《外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有關的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開立帳戶等操作規程規范如下:
一、外債、外債(轉)貸款專用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1.債務人借入外債或外債(轉)貸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15天內按《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或《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到外匯局進行登記,持外匯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2.此類帳戶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債或外債轉貸款,支出是與貸款用途有關的外匯支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督,每半年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帳戶開立及使用情況。外匯局有權對帳戶的使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外債、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1.申請開立還本付息帳戶的單位,需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債、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3)借款單位未來的還本付息資金安排。
外匯管理部門對上述文件審核后,如無異議,可以向借款單位核發“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或“開立外匯(轉)貸款還本付息帳戶通知書”。
2.下列外匯,經外匯局逐筆審核后可以進入還本付息帳戶:
(1)國家計委已明確可用于專項償還債務的出口收匯及其它來源外匯,債務人只要持有當初國家計委立項時的批件,該筆外匯可進入帳戶;
(2)債務人的出口收匯和其它外匯收入,若其收匯日期距下期還本付息日期不超過三個月,可允許其進入帳戶;
以上(1)、(2)債務人憑還本付息核準件、銀行收帳通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3)債務人如擬將外債、外債轉貸款帳戶中的外匯轉入還本付息帳戶,可允許其進入。
(4)債務人申請用人民幣購匯存入該帳戶,若其申請購匯日期距下期還本付息日期不超過三個月,可給予辦理。但購匯額不得超過下一期的還本付息額。
(5)外債轉貸款項目單位用于還款的外匯,可進入轉貸機構帳戶。
以上外匯進入還本付息帳戶,債務人憑相關的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申請書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開戶銀行須憑“核準件”辦理外匯的入帳手續。
3.還本付息帳戶資金,只能用于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于其它支付。債務人需用還本付息帳戶內的外匯償債時,須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方可辦理償債手續。
三、辦理還本付息手續。
1.債務人有還本付息帳戶的,應先用帳戶內的外匯償債,若帳戶內外匯不足,可用以下第2、3款所述方式償還。債務人用還本付息帳戶內的外匯償債,按第二條第3款辦理。
2.債務人若用其出口和其它收匯直接還債,可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貸款還本付息核準件,辦理償債手續。
3.債務人需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和外債轉貸款時,須持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匯(債)還本付息核準件。
4.債務人為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用人民幣購匯,僅須憑協議和債權機構的還本付息通知單位。在用購得的外匯還本付息時,應按《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有條件的地區,如果金融機構能夠替債務人進行外匯貸款登記并按外匯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登記報表,對債務人的還款行為可不進行核準。而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還款行為仍須核準。
5.債務人應做好還本付息的安排和預測。并于當年12月底前向當地外匯管理局上報下年度還款安排,應包括當年的外匯收入、結匯、買匯量下年度的外匯收入預測、預計購匯量,并列明各筆債務還本付息時間等。各分局應在次年1月底匯總本地區還本付息情況,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6.外債、外匯(轉)貸款需由擔保人償還時,但保人應向借款人所在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對該筆貸款的擔保批準書;
(2)該筆擔保的擔保登記證;
(3)對該筆借款的擔保合同和擔保下有關合同副本;
(4)如借款人是境內機構,應提供外匯管理部門發放的該筆貸款的外債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5)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
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應出具外匯(債)還本付息核準件,擔保人憑核準件辦理購匯償還、用其收匯償還或用其自身帳戶內的外匯償還手續。
四、債務人應按統計監測規定按期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債務變動反饋表。對于不能按照上報的單位外匯管理部門可視情況,予以處罰、凍結帳戶或停止辦理購匯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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