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一些分局陸續反映在轄區內發現企業倒賣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行為。此外,有關部門向國務院反映,發現在浙江、江西、四川等地有人大量收購美元,將其打入出口企業,再以出口創匯的名義騙取國家退稅。針對上述情況,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已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關部門迅速聯合查處,完善管理。為此,現就外匯局系統進一步加強出口收匯核銷監管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核銷單發放環節的管理,在繼續支持貿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核銷單發放環節的管理。特別是對領取數量大、領取頻率高的出口企業進行重點監管,跟蹤和督促其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各分局應提高警惕,對出口企業領取核銷單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并調查核實,如發現有違規問題應迅速采取措施處理。
二、進一步加強對以外幣現鈔方式結算的出口項下的管理,對于出口項下的收匯,外匯局應督促銀行嚴格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匯和入帳手續。對于按規定不應以外幣現鈔方式結匯或收帳的,銀行嚴禁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用于出口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外匯局柜臺人員在為出口企業辦理收匯核銷手續時,應嚴格遵照執行有關內控制度,按規定程序辦理業務。要注意認真審核出口企業提供的相關憑證,確保核銷單證和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手工補錄入工作并做好手工補錄入數據的復審工作。
四、各地外匯局應在所在地人民銀行的領導下,自覺主動地加強對系統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合規性情況的檢查和監督。要按照內控制度要求組織做好核銷柜臺業務的事后抽查和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嚴格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核銷監管工作。如發現有章不循造成管理漏洞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各地外匯局嚴格按規定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并積極與海關、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堵塞在出口收匯核銷、退稅環節的漏洞。
六、各地外匯局接文后應速轉發至轄內支局和外資銀行,并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對轄區內出口收匯核銷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4年9月30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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