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
債權人:
為確保__________(債權人)與______________(債務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合作協議書》的履行,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_____同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照以下條款訂立合同。
一、保證人承諾
1、本公司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資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
3、完全了解債務人的借款用途,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處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如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索。
二、擔保的范圍和期間
1、本合同擔保人所擔保的范圍:僅限于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主債權的本金及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等。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______年,自主合同約定的還款屆滿之日起算。
三、保證方式
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四、擔保的責任
1、保證期間,自國*投資與合作社簽訂《合作協議書》之日起,至該《合作協議書》履行期滿后兩年為止。
2、《合作協議書》續簽,擔保人繼續承擔連帶責任。
3、《合作協議書》經債權人、債務人修改和補充,只要是上述雙方認可的補充協議、合同等文件,無需告知擔保人,擔保人仍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5、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五、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本合同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保證人如果再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2、保證人有權過問《合作協議書》的執行情況,有權堅持在《合作協議書》范圍內履行擔保義務。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六、債權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合作協議書》后,應有認真履行協議條款的義務,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資金合作協議。
七、違約責任
1、債權人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債權人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2、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債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3、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債權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1)向債權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2)不配合、拒絕接受債權人的監督。
(3)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4)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債權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5)其他任何可能導致債權人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八、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1、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1)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于甲方債權的變化,且擔保人未能按債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2)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九、爭議的處理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合作協議書》,《合作協議書》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證人、債權人、債務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擔保人(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債權人(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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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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