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投資人(實際股東,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顯名投資人(名義股東,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見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鑒于:
甲、乙、丙三方約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投資,乙方則作為名義股東登記于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其中以乙方名義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中登記的出資額為?萬元,占投資比例?%,該項出資全部由甲方實際投入,乙方并不實際出資。
為明確甲、乙兩方在公司中的權利義務,保障隱名股東的權利,經兩方友好協商,茲簽訂該隱名股東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乙方的名義出資?萬元全部由甲方實際出資。甲方的出資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甲方的出資方式為?(現金/實物)。公司注冊資本的實際出資者為甲方。
第二條?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參與權、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權益,并承擔投資風險。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據公司法作為股東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參與權,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財產權益的分配,不承擔投資風險。
第三條?乙方作為顯名股東作如下承諾:未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不能單方面轉讓、出質股權,不得轉讓其名下的股權,不得采取可能導致公司資產實質性減少的行為。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占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
第四條?乙方應向目標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協議的存在,使公司認可甲方的實際股東身份行使權利。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東權益,乙方不享受股東權益。
第六條?若公司與第三人出現糾紛時,由甲方承擔實際的股東責任,乙方不承擔實際股東責任。
第七條?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公司登記設立及其他法定的相關手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如由于乙方的債務糾紛,而導致其名下的股權被他人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處分時。乙方必須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預見的間接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丙方對此協議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甲方同意或本協議約定外,乙方、丙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協議的任何內容,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不得利用顯名股東身份謀取私利,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侵占公司財產和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乙方除向甲方返還資產、賠償損失外,還須承擔侵占甲方資產的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到工商部門將股權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乙方應當配合,但相關變更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一方違約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并應當承擔守約方因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每次不低于2萬元,不高于5萬元)、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和訴訟費。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本協議的修改、補充經甲、乙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二份,丙方執?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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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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