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將位于出租給承租方作為汽車銷售展廳使用,租賃期限為___個月,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金給付方式及時間:
承租方根據在展廳所達成的汽車月銷量向出租方給付租金。標準為每臺500元(不分車型)每月租金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給付,超過2500元的按2500元給付。該房屋當月租金于每月月底結算。(承租方已有潛在客戶及訂單不納入統計。)
三、租賃期間,承租方對承租房只能承租(經營)不得轉租、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轉借。如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第三者使用,必須取得出租方同意,否則出租方有權將出租房收回。
四、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否則后果自負,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承租方有權在展廳門面做廣告宣傳。承租方對房屋整改、設施變更時必須征得出租方同意,在解除合同時必須保證其各種設施完好無損,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歸還、修復原來面貌。
六、承租方必須在當月月底提前交清本月水電費用。
七、合同終止時承租方應立即無條件退出該房屋;承租方若要求續租,必須由本合同終止前壹個月提出,否則出租房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
出租方:承租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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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俊楠,遼寧天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以409分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本溪市第一名)持有律師執業證,中級經濟師,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認真負責,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思維嚴謹周密,工作期間,代理大量重大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為中國信達遼寧分公司、沈陽華晨專用車有限公司、遼陽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天津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龍電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交融國際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高田三七種植有限公司提供訴訟爭議解決服務。還曾作為主要牽頭人承辦某國有企業債務風險化解項目(項目進行中),該項目涉及前期盡調,后期訴訟的全流程風險化解作業,涉及爭議近100億元,已經為客戶挽回了數億元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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