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據此,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那轉租合同應為有效。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法》雖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需事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但未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所產生的轉租合同的效力。這也造成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轉租合同的效力產生了不同的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6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出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經其同意擅自轉租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因此,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定的轉租合同應屬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事實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所作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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