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請求事項:
1、要求支付勞動報酬_______元。
2、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每日利息為本金的萬分之______即____元,從_____年____月_____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付款義務之日。
3、被告一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4、被告二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_____年到被告一承包部分勞務的建筑施工項目上工作,此建設施工項目由________工程公司總承包。______年春節前夕,被告方將應該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交給其工地負責人_____,但_____并沒有立刻將工資支付給原告,而是給原告打下工資欠條,注明:“今欠_________工人工資_____元。欠款人:______”。但之后一直沒有把工資支付給原告。經過成都法律援助中心的調解,被告仍然不愿意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九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被告一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屬于違法行為,被告二沒有履行其監督之責,屬于共同違法,對于原告最終沒得到工資具有共同過錯,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訴至貴院。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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